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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 | 四技聯合甄選委員會作業要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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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 | 第一條 依據本校「辦理各項甄試入學共同注意事項」,特組織本系四技聯合甄選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本系四技聯合甄選入學作業有關事宜。
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5人(含)以上,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,其餘委員於每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時由本系或相關系(所)專任教師擔任,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委員。
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1人,由本會推派教師擔任。
第五條 本會掌理之事項為 :
一、訂定本系甄選條件、甄試項目、錄取方式、錄取名額及相關事項,並提報本校招生委員會備查。
二、擬定甄選報名資格及甄試內容。
三、擬定各項甄選項目評分方式。
四、擬定「甄選資料評審」相關規定。
五、主持面試及書面資料審查並評分。
六、其他各類甄試試務之辦理。
第六條 本會在執行甄選前項第一至五
第七條 為使甄選作業公開、透明化,於第一階段報名前一週,將指定項目甄試之詳細計分方式、評分標準與項目、評分程序公告於本系網頁,以供考生查詢。
第八條 本系四技甄選入學甄試項目及評分標準如下:
一、統一入學測驗成績(50%)
(一) 國文
(二) 英文
(三) 數學
(四) 專業科目一
(五) 專業科目二
二、書面資料審查(25%)
(一) 履歷自傳(5%)
(二) 歷年成績單(10%)
(三) 專題製作成果(10%)
三、面試(25%)
(一) 服裝儀容(5%) (二) 自我介紹(10%) (三) 問題回覆(10%) 第九條 本系四技技優入學甄審項目及評分標準如下:
一、指定項目:書面資料審查。
二、評分方式:書面資料審查(100%)
(一) 高中職歷年成績單35%;
(二) 履歷自傳25%;
(三) 相關競賽成果及證照考取證明、社團或幹部表現證明40%。
第十條 本會之各項名單不得對外公布,委員於任期內不得就甄選相關事宜對外發言或接受訪問。
第十一條 本會之委員及相關作業同仁,若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報名參加甄試時,應主動迴避。
第十二條 為維護學生權益,若評分差距過於懸殊,應由本會成員再次審議。
第十三條 甄試全程須有錄音或錄影及書面紀錄備查,原始評分及相關資料應彙訂成冊,留存學校至少1年,以便查核。
第十四條 考生如有任何疑義,應以書面方式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覆。
第十五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十六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,並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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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修改時間 | 2016-06-12 PM 3:19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