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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生資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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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學部
標題四年制申請入學甄選委員會作業要點
內容
朝陽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系
辦理四年制申請入學甄選委員會作業要點
 
第一條   依據本校「辦理各項甄試入學共同注意事項」,特組織本系四年制申請入學甄選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   本會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本系四年制申請入學作業有關事宜。
第三條   本會置委員五人(含)以上,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,其餘委員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時由本系或相關系(所)專任教師擔任,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委員。
第四條   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本會推派委員擔任。
第五條    本會掌理之事項為 :
(一) 訂定本系推薦條件、甄試項目、錄取方式、錄取名額及相關事項,並提報本校招生委員會備查。
(二) 擬定甄選報名資格及甄試內容。
(三) 擬定各項甄選項目評分方式。
(四) 擬定「推薦資料評審」相關規定。
(五) 主持面試及書面資料審查並評分。
(六) 術科考試之評分。
(七) 其他各類甄試試務之辦理。
第六條    本會在執行推薦甄選前項(一)至(五)均由召集人召集全體委員,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出席,方可開會。若召集人因故無法召開委員會,則應另行指派代理召集人,經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。
第七條    為使甄選作業公開、透明化,於開始發售簡章後一週內,將辦理指定項目甄試之詳細計分方式、評分標準與項目、評分程序公告於本系網頁,以供考生查詢。
第八條    本系四年制申請入學甄試項目及評分標準如下:(考試入學其評分另訂之)
(一) 大考測驗中心考試成績(50%)
1. 英文(1倍)
2. 自然(1倍)
(二) 書面資料審查(50%)
1. 歷年成績單
2. 自傳及讀書計畫
3. 其他
第九條    倘若院校針對上述招生之「推薦條件、甄試項目、篩選及評分標準、錄取方式、錄取名額」已有規定,應依院校規定辦理。
第十條    除第五條之招生「推薦條件、甄試項目、篩選及評分標準、錄取方式、錄取名額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規定外,其餘各項規定之訂定應經系務會議同意,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。
第十一條本會知各項名單不得對外公布,委員於任期內不得就甄選相關事宜對外發言或接受訪問。
第十二條本會之成員,若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報名甄選或申請入學時,應主動迴避。
第十三條個別資料審查成績若偏離2倍標準偏差值以上,則應另選甄試委員予以重審。
第十四條甄試全程須有錄音或錄影及書面紀錄備查,原始評分及相關資料應彙訂成冊,留存至少1年,以便查核。
第十五條考生如有任何疑義,應以書面方式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覆。
第十六條本要點得視需要,適時修訂,修訂時由本系(所)招生委員會擬定,交由系務會議決議,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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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修改時間2012-03-21 PM 5: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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